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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来源:潜江中栋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1/5 15:59:29

一: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相关知识问答:
二: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如何界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增加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增加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做损失处理吗?

答:一、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取得返还的税金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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