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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业务是指银行对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票面金额的资金结算。
答:主要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等。
其它结算方式:电汇、信汇、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等。
答:1.人民币支票、银行本票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企业及个人间的资金清算。
2.其它票据可用于境内的企业及个人间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票据结算业务的作用
1.支付手段。票据可代替现金在贸易中清偿全权债务,作为非现金结算的工具,起到支付手段的作用。
2.流通手段。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可以经背书交付或仅凭交付自由转让给其他人,成为一种流通工具,起着流通手段作用,从而抵销或结清各种债务关系,既减少现金流通,又扩大了流通的范围。
3.信用工具。银行可凭票据的信用作用从事票据买卖业务,从而起到融通资金扶持贸易发展的作用。
一、支票
支票是由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 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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