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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的缺陷

来源:宁乡育德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1/22 11:59:23

土地税简称“地税” 。指对土地课税的总称。根据土地的价格、面积或收益等作为课税依据,计算征收。土地税在各种赋税中历史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如旧中国的田赋和地价税,都属于土地税。


那么他有什么缺陷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缺乏规范

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规范
现行的几部涉及土地税收的法律都是由颁布的行政管理法规,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几部法规不但立法层次低,而且在内容上留下了许多空白,需要地方政府去填补。这虽然有利于各地结合地方实际,但过多的空白造成了各地区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或许是权宜之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不统一的弊端日益显露:一方面性差,缺乏规范;另一方面导致房地产市场发展不良。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税费混杂

中国的土地税费关系混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许多地方仅认定的土地收费项目至少在百项以上,如果把搭车收费等乱收费项目计算在内,估计多达200项左右。这其中很多收费都具有税的性质:一是以费代税。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宣布开征的“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宣布开征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地复垦费”等实质上都是一些具有惩罚性质的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二是以费挤税。中国涉及土地资源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等,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其原因一是土地税制不完善,筹集的收收入过少;二是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是被允许的,一些地方税披上了“费”的外衣,直接扭曲了的性质,孳生腐败;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终形成收费泛滥,导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价格,带来了房地产价格的迅速上涨。税费混杂的状况,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的培育和成长,使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调节不力

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收调节力度不够
一是内外资之间、城乡之间不统一。如城镇地使用税只向企业、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且该税只向城和工矿企业征收,对城镇以外的镇企业用地不征收,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只是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只对内开征。二是中央和地方税权划分不清。一方面地方仅拥有征管权,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法规在制定时又给地方留下了太多的空白,不利于税政统一。三是一些税种、税目设置复杂,难以征收。比如土地增值税在30%~60%之间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由于对增值额不好计算。缺乏专业评估人员,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征收。四是在土地保有环节税负过轻。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四档幅度税额。高税额仅为10元/平方米,虽然对超限额部分土地有规定税额3倍至5倍的加成征收,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致使土地保有成本过低,容易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难以发挥土地税制应有的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
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出现了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致使流失。同时,与土地密切相关的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估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土地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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