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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要防范五类风险

来源:娄底恒企会计培训机构时间:2020/12/26 10:06:41

        现在的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着股权转让的现象,那么股权转让它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的,所以呢今天小编就给你讲讲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要防范五类风险。


  一、收入确认的风险

  股权转让收入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含了货币和非货币,如何理解“对价”也许会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问题,而作为税务部门多倾向于考虑公允价值的概念。

  二、成本确认的风险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件列举了两项计税基础:(1)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2)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按照字面理解,第(1)项“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更多适用于购买新股的情况,不过仍会产生歧义,既可解释为在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所占的注册资本份额(“WFOE注册资本占比”,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也可以解释为其在开曼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真实投资成本)。对于这一点,尚待界定。与之相比,第(2)项适用于购买老股的情况,股权净值即购买成本,比较好界定。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件明确了非居民企业股权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增值时净值的确认。对于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减值或增值,且根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作了损益确认税务处理的,对股权净值可以相应的调整,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调整后的价值确认股权净值。即成本的确认,有变量的可能,存在金额不确定性的风险。

  三、外币折算的风险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件对扣缴义务人、财产转让所得分别规定了外币折算的方法。

  四、负担税款的风险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五、取消备案的风险

  对于取消合同备案后企业不能提交材料的后果,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参照《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等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在后续管理中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将可能同时承担补税和罚款的税法责任,需要做好涉税资料的备案、备查。

  需要注意,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文件取消的仅仅是合同备案的要求,对外支付备案则并未取消,根据《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在对外付汇时,如果付汇金额达到等值5万美元以上,仍须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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