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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错作废有什么损失

来源:昌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4/16 15:07:54

增值税作为会计行业中相当重要的知识内容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工作的时候全面重视的,但是由于增值税的处理内容有很多,并且税务的工作难度也是比较高的,所以很多会计人员在处理增值税票据的时候可能就会开错,因此小编今天就着重的为大家总结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错作废损失的知识内容了。


增值税发票退回后作废对开票方是没有损失的。但是前提是发票要符合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假如开出发票,已经跨月,但被退回。需注意虽然对开票方没有损失,但是开票方需开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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