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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政策的两个常见问题

来源:常德恒企会计培训机构时间:2020/12/26 13:44:35

  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存在哪些问题?

  答: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于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分国抵免法下,不同(地区)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纳税人在低税国的抵免余额无法调剂给高税国使用,其高税国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无法得到抵免,而来自低税国的所得还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因此部分企业存在抵免不够充分的问题,影响企业现金流。二是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我国企业在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的投资中,有时需要在境外投资架构中设立多个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中间层平台公司,以实现对境外实体经营企业的控制,部分境内母公司的投资链条控制层级会超过三层,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企业能否选择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法,实行综合抵免法对降低企业税负有什么作用?

  答:《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2011年,财税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已发文明确对石油行业企业实行综合抵免法,在实际执行中对我国石油行业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石油行业企业的实践也为扩大综合抵免范围起到了试点和基础性作用。同时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根据石油行业企业的实践,相对于分国抵免法而言,企业实行综合抵免法汇总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大大降低,企业税法遵从度也得到提高。

  此外,《通知》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即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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