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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来源:常德恒企会计培训机构时间:2020/12/26 13:39:52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企业2017年因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相应调整该年度收入?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问: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列支。

  问:公司招用失业人员因而取得政府的用工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先判断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用工补贴”等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财产转让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贵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该公司,其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变,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等情形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该公司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项目,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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