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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机动车发票有哪些?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在会计实操中,《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的“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
根据《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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