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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包邮与不包邮的账务处理

来源:成都彭州天华会计培训班时间:2021/4/6 11:44:00

  现在网上购物已经成了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那小伙伴们,你们知道网购包邮与不包邮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吗?不包邮的商品能开发票吗?如果对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的话,赶快来看看吧!

网购包邮与不包邮的账务处理

  快递商品一般是发件方,即卖家付费,快递公司承运,所谓包邮,不过是把快递费一并计入了商品价格;而不包邮,不过是将快递费与商品标价分别列明和收取而已。

  买家不会因为不包邮就直接向快递公司支付费用。换言之,包邮或不包邮,买家也只与卖家有交易,而和快递公司没有交易。

  买家支付的所谓“快递费”只是卖家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价外费用,当然应当由卖家一并开具发票。可见包邮与不包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式是一样的,都需要就收取的全部费用计算增值税和确认营业收入。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销售某商品,在网上标注单价1000元,销售每件商品的快递费为20元,A销售商品10件,应作出如下会计处理:

  (1)假设包邮,则A取得货款价税合计共1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发出商品的快递费是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共200元:

  借:销售费用200

  贷:银行存款200

  (2)假设不包邮,消费者每购买一件商品需要支付邮费10元,则则A取得货款价税合计共计(1000+10)×10=1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01.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98.29

  发出商品的快递费是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会计处理与包邮的情况相同。

  现行税法规定也支持这一结论:《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以上两条,卖方对不包邮的商品应当就收取的全部费用开具发票。

  从买家的角度看,支付的费用中只有一部分取得了发票,显然不利于自己权益的保障,如果买家是企业,还会面临支出无法全额入账的问题。

  在此提醒广大电商买家:如果收到的是这种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买家有权要求卖家重开、补开,如果卖家仍然以“不包邮”为理由拒绝,买家可以通过12366热线或卖家主管税务机关检举受理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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