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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应作为投资收益下账。
有的企业为了截留分得的股利,将股利不作投资收益处理,而计入其他应付账款。
如:1993年1月1日,A公司购入B公司面值为100元的普通股15000股,另支付手续费8000元。
年终收到分得的股利65000元。
A公司将取得的股利直接挂入其他应付款中以备以后挪用。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收取的赔款、罚金、滞纳金等各种罚没收入均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有的企业为了将罚没收入挪作他用,便虚挂往来账户。
如:企业向不履行合约单位收取罚没收入8万元,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企业却虚挂往来记入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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