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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考点:承揽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深圳建工教育时间:2020/6/1 17:22:11

关于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承揽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深圳建工教育有以下一些总结建议。

深圳建工教育培训-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承揽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格执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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