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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来源:宁德优路教育时间:2020/4/20 9:39:57

  每个人,都会有一段觉得特别黑暗的日子,那是岁月给你的历练。各位安全工程师考生,和优路教育一起来学习今天的2020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百一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0多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多的。
  2.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一十一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责任中严厉的。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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