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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对房地产收入的情况

来源:黑龙江会计教练线上培训机构时间:2020/4/28 9:21:33

  房地产收入

  房地产企业从营业活动中所得的收入统称。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精力收入两大类。

会计制度对房地产收入的情况

  经营收入是房地产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房地产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收入,

  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建筑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满足营业收入确 认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原则,可具体地表述为两个条件:

  一是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或基本上已经完成;二是交易已经发生,企业了有收收取货款的权利。

  房地产销售与其他商品销售的不同之处在于,收款期限较长和收款的不确定性上。

  因此,将确认营业收入的一般原则运用于房地产业务时,必须考虑房地产业的特殊性。

  在房地产销售中,收入的确认通常应递延至客户履约的意图十分明确,或卖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即不会因卖方未尽义务而拒绝付款。

  房地产收入确认的方法分为完全应计法、完工百分比法、分期收款法、增加金法和成本回收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生产法的一种,分期收款法是收款法的一种。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分别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

  取得销售及转让款项或收取款项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2)对于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

  并已将代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3)对于土地和商品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办法时,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作收入;

  (4)对于出租开发产品,应按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取租金日期作为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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