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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在我国传统的预算体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下,该资金也称为经费,收到的该笔资金称为拨入经费。
领拨程度
主管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同有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二级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由财政部门先拨付给同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
再由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进度拨付给事业单位。
历史发展
我国传统预算体制下,按照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对事业单位采取三种不同的预算资金供应管理方式:
对没有事业收入和收入不经常、不固定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制;
对有经常性的、固定性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制;
对提供一定产品或劳务的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制。
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取消了三种预算资金供应方式的划分,
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补助拨款实行统一的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
以及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向补助可以为零。
确认与核算
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
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报表列示
列示于收入支出表收入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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