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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在我国传统的预算体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下,
该资金也称为经费,收到的该笔资金称为拨入经费。
内容
仅包括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报账的预算内资金。
(1)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利用非财政补助资金,
如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或附属单位缴款补助附属单位的正常业务的资金,
应作为附属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不能作为财政补助收入;
(2)拨入的财政补助限定专门用途且要求事业单位单独核算并报账时,
不能作为该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而应作为拨入专款;
(3)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包括在财政补助收入中。
性质 预算资金的一部分。
管理方式为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款计划。
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事业单位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和要求,做到按计划控制用款,按资金用途用款。
资金划拨方式
过去我国财政补助收入的领拨方式分为两种方式,即划拨资金和限额拨款。
划拨资金方式也称实拨资金方式,其特点是,上级单位按预算用款单位拨给资金,用款单位收到所拨资金后即可使用。
限额拨款方式的特点是,用款单位可在拨给的经费限额内支用款项,
但在预算资金仍保留在财政金库中,月末根据限额支出数才从财政金库中拨出。
由于限额拨款方式下,各单位的用款平时由银行垫付,月末根据限额支出数统一结算,
如果财政存款不足,有可能占用信贷资金,目前我国已取消这种拨款方式。
财政补助收入的领拨一律采用划拨资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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