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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收入
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一般预算收入是与原来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概念。
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取消预算外、预算外收支界限后,
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变化,将一部分原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但对这部分新纳入预算的收入又需要保持其专用性,不能与原来的预算收入统一分配。
因此,预算收入被分为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两部分。
分类
(1)工商税收。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
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印花税等;
(2)关税;
(3)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
(4)企业所得税;
(5)国有企业上缴利润;
(6)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7)债务收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借款收入、国库券收入等;
(8)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
(9)其它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外事服务收入、中外合资企业其它收入等;
(10)预算调剂收入,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等;
(11)企业所得税退税,指企业按“”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的所得税;
(12)罚没收入;
(13)行政性收费收入。
核算方法
各级财政没“一般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国库报来的一般预算收入。
该科目按“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账。
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所列当日预算收入记入该科目贷方,
若当日收入为负数,则以红字反映,年终结账时将该账户贷方净发生额如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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