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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单位缴款
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传统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中称其为“下级上交收入”。
用途
可用于弥补自身的开支,还可采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形式,
用于弥补收入情况不佳的附属事业单位或附属企业的开支。
附属单位的界定
附属单位是指与该事业单位(或称主体单位)间除资金联系之外还存在其他联系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一般而言,附属事业单位与主体事业单位之间存在预算上的拨付关系及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附属企业通常在历曾经属于主体事业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事专业业务及其辅助业业务,
后因种种原因,从原事业单位中独立出来,成为管理上和财务上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
但它仍旧在许多方面与原事业单位存在联系。
这些联系一般包括:
主体事业单位有权任免其管理人员的职务;修改或通过其预算;支持、否决或修改其决策;
任命、聘存在这些联系判断一个单位是否为其附属单位,尤其是否为其附属企业。
如一个企业只与该事业单位存在资金上的联系,
则一般认为该企业只是事业单位的投资单位,而非附属单位。
管理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
非财政补助收入超出其正常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根据该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对这些事业单位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收入上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上缴,即在核定预算时,确定一个上缴的数额;
另一是按比例上缴,即根据收支情况,确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
对于上级单位而言,这些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即为附属单位缴款。
应注意的是,附属单位返还事业单位在其事业支出中垫支的工资、水电费、房租、
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当冲减相应支出,不能作为附属单位缴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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