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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

来源:大理泽为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12/6 16:39:22

  疫情后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

  问:公司总部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做了税费种认定的分公司根据总部分配的所得税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这种是什么的申报方式呢?

  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5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疫情后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

  据此,分公司的所得税预缴是按季还是按月,应该和总公司一致;根据描述,贵司总部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故分公司的申报方式也是按季。

  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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