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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的范围

来源:广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4/25 13:40:50

  异常凭证的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如果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又如何处理?

  1、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

  4、经核实,符合现行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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