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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来源:厦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9/6 9:04:48

  关于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财务部经营活动管理,在实施统一式样发票,具体的详细实施细则,接下来就由小编帮忙给大家整理出来,感兴趣的就一起来看看吧!


  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条发票准印证由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二条 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三条 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税务总局规定。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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