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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房地产新项目是不是必须一般计税?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房地产新项目是不是必须一般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房地产新项目是不是必须一般计税?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标注:以施工许可证为单元选择方法,这个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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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以项目管理为原则,同一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需要单独备案,符合老项目标准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除法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标注:这个问题是涉及一个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规定,这个"特定应税行为",是界定为一个纳税人所有的项目,还是可以就一个客户的项目进行展开呢?
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这个口径的掌握还是比较的紧的,比如对于选择免税与应税的事项上,初级农产品免增值税,就不能选择部分客户是免税,部分客户因为强制要抵扣选择不免税的情形;还有从事技术开发的也是一个类同规则.
对于房地产,那虽然都是建房子的情形,不过由于其施工许可证是区别项目的判断条件,而这个许可证又无法统一为一个判断规则,所以合理解释为不同的项目可以不同的选择,是合理的,与过去的常规理解可能是有观念的突破,但这也是考虑了税负的特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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