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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交易契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来源:荆州中栋会计培训机构时间:2020/10/28 9:58:38

一:营改增后房地产交易契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营改增后,应将含税的成交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即将含税的成交价格减去增值税额),并以此为计税价格计算契税。

相关知识问答:
二:印花税逾期要不要交滞纳金?

答: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合同结算金额和记载金额不一致如何贴花?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四:企业的记账凭证可以擅自销毁吗?

答:不可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规定年限,不得擅自销毁。

五:个体工商户本年度有亏损,以后年度可以弥补吗?

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六:个人独资企业征收方式发生改变,税务上如何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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