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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有哪些扣除标准

来源:诸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11 17:35:34

  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有哪些扣除标准?下面由诸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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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扩展资料】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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