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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来源:株洲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2/12 10:29:58

     一、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办理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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