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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办理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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