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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所得税有何规定?这个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中,结转收入要有竣工证明材料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的请看合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在下文为大家的介绍,欢迎阅读!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 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 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人使用。
(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我公司是在2004年3月成立,现正在开发一个项目,预计2009年1月竣工,对2006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能否在2009年税前按比列扣除?对此类费用,允许税前扣除时间有何规定?
一、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规定
1、国税发[2001]89号文件
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国税发[2006]31号文件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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