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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注意事项

来源:西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2/8 15:10:49

  问: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注意事项

  答:企业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主要指企业未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应计的销售收入采取拖后或记入往来账户不及时转销售收入.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

  ⑴审查企业的销售是否合理,通过确认企业的销售方式进行稽查.对一般销售业务,如交款提货、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其销售成立的标志有两个,

  一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

  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对其他销售方式,按财务惯例规定,分别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

  ⑵审查企业的销售发票、运费结算等原始凭证,结合"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贷方明细账和企业"产品(商品)出库单",查明企业销售发票是否已经开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生.

  相关知识: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账务处理

  1、购入货物时,如果取得的发票为普通商业发票,直接做账,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现金)

  2、购入货物时,如果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同上处理.

  3、购入货物时,如果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处理.

  4、销售时,是你们开票,对方不开票.账务处理:据开具的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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