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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来源:惠州优路教育培训机构时间:2020/4/21 9:09:12

  备考安全工程师的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每天都像是一场比赛,通过每天的学习超越前的自己,下面是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赶快和优路教育一起积累知识吧!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关键是生产经营单位否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顺利地进行。为了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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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下列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3.公民: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3)安全生产社会团体。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7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
  4.增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专款专用);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所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场所、各个环节、各有关人员。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有关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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