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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考研中国古代史知识整理春秋战国

来源:四川新文道考研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区时间:2023/11/7 9:19:35

春秋战国五(70––76、75––21年)

一、名词解释

1、都江堰2、郑国渠3、初租禾4、初税亩5、《法经》6、上计

7、葵丘之会8、弭兵盟会9、徐州相王10、合纵连横11、长平之战12、九流十家

13、《左传》14、《甘石星经》15、胡服骑射16、马陵之战17、三家分晋

二、问答

1、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试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影响。

3、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体制有何发展变化?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

5、孟子、荀子思想的同异。

春秋战国四(70––76、75––21年)

战国时期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官僚体制或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

通过变法运动,战国时期各国的政治制度先后由宗法制转变为专制官僚制。居于行政位置上的不再是拥有封地的世袭领主,而是由君主任命、领取俸禄、可随时罢免的官吏。官僚制是中国古代王朝较主要的政权形成,其较初建立是在战国时期。

1、将、相分职:各国都在君主下面形成一套官僚机构。其中职位较 高的官吏为相,或称相邦、丞相、令尹等,综理行政事务,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又有将,是统帅军队的长官。协助君主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之官为御史。

此外还有大量负责具体职掌如民政、工程、开法、工商、山林川泽等方面事务的中央官吏,名目繁杂,各国不尽相同。

2、县制取代分封制:地方上普遍设立县一级行政组织,大凡有城的都邑基本都立为县,取代了物封邑。县设令、丞、尉等官,以下有乡、里、什、伍等管理单位,君主的政令可以通过县一直贯彻到较基层。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往往又设郡以统县,郡设守为长官,兼掌民地民政与军政。

3、任免与符玺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由君主任免。任命官吏时要授予玺印,作为权力的凭证,上、下来往的各类文书都须加盖玺印,官吏任满或因罪免职时将玺印收回。对统兵的将领发放虎符,分左、右两半,将领持右,君主持左,调动军队时,左右合符命令方才生效。君主通过玺、符制度将文武大权集中在自己手中。

4、官吏考核制度:君主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较主要的考核方法称为“上计”。“计”即“计书”,即统计簿册。官吏每年将自己主管范围内的各种预算数字,如垦田、赋税、户口、仓储数字等写成文券上报君主,到年终持实际数字前去报核,如成绩不佳,君主即可当场将其收玺免职。这种考核制度是当时各国提 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5、爵位、封君制度:战国各国仍有爵位和封君,但其制度已与春秋时有较大区别,爵级更细,上等爵位授予、官员,下等爵位授予平民,以奖励军功之用。政府有时也向普通百姓直接赏赐爵位,以达到移民、征兵、征粮的目的。有爵位者按等各自享受不同的特权待遇。与春秋不同,战国的爵位一般不能世袭。另外,各国亦有受封的封君有,这些封君虽各自拥有封地,但在封地内须遵循统一的法令。他们通常只享有衣食租税之权,不能直接治民,而且位只终身或传数世,很难长期世袭。在官僚制的基本政治形态下,一切社会身份都要受控制,这是对春秋时期世卿世禄制度的重大否定。

春秋战国三(70––76、75––21年)

战国时期新型社会等级关系的定型

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既体现在旧阶层的衰落了,也体现在新阶层的兴起,以及原有各个阶层相互之间的流动。

1、自耕小农的普遍化:由于井田制的瓦解,所分配的“份地”(私田)私有化,原来的“国人”和“庶人”所耕“份地”先后私有化,都成为耕种百亩的自耕小农。再加上各国先后推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于是自耕小农在战国时代就普遍地存在。自耕小农既是生产的主力,又是作战的主力。这种自耕小农是编入户籍的良民,不同于身分低下的商人、赘婿,有按法接受分给耕田的权利,除了缴纳法定赋税和定期眼役以及战时服兵役以外,生产和生活都是自主的,拥有住屋、家畜以及生产和生活上需的财物,《秦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无爵的庶民,可以接受君上的因功赏赐的低级爵位而成为有爵者。如果发生争夺财物和争夺军功的纠纷,可以经过诉讼而按法律解决,其所有财物和所得功勋,可以得到法律一定的保障。因此能够比较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够拥有积蓄的财物,有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繁荣,使得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长期留存。

2、地主的产生:新兴地主阶级有的是由分化而来,有的则是获得土地赏赐的军功地主,有的因经商而购置土地从而成为商人地主,还有一些是从平民乃至“鄙人”上升而成。他们在奴隶大量逃亡、井田制面临崩溃的时代,眼见奴隶制剥削已无利可图,便改变剥削方式,把土地划为小块,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耕种,从中收取地租。从此,封建地主与农民两个新兴的阶级便孕育成长起来,利用土地进行封建剥削,已成为当时主要的剥削方式。

3、佃农和雇农的出现:这时土地已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无置锥之地”的人便逐渐加多。这些无立锥之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到外地,成为“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宾萌”(即客民),有的就成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佃农。到战国末年,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附托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做佃农。这时农民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也有失去耕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或商店的伙计的。有所谓“市佣”、“庸保”,也有“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的人。

4、奴隶:除上述阶层外,当时还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春秋、战国间,官府奴隶的来源,一种是俘虏。到战国时代,各国官府有把战争中的俘虏作为奴隶的,但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已经不是俘虏。捕捉俘虏来作奴隶,已经不是当时战争的主要目标之一。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同时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这时秦国的“隶臣妾”是官奴婢性质。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奴隶。卫鞅在秦变法,公开宣布“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收孥”作为处罚的一种办法。当时官奴婢除了被用于手工业生产以外,还被用于农业生产。官奴婢除事手工业生产外,还被用于筑城、畜牧和官府的各种差役。由于这时占有和使用奴隶是合法的,一般地主和商人也就可以占有奴隶。当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赋税,生活困难,出卖或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到战国末年,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的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赘婿”的数量比前增加。后来秦始皇把“赘婿”和罪犯、商人一样作为谪发的对象,就是因为“赘婿”属于家奴性质的缘故。奴隶也有被用来从事小块田地的农业生产的,但使用少数家内奴隶从事农业生,并不是当时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力。大工商业者还常用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商业。

5、士阶层的兴起:士较初只是泛指部落中的成年男子。到西周和春秋,士被用来特指卿大夫以下的低级。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西周以来的教育体制逐步瓦解。过去由所垄断的学术文化流传到社会下层,民间聚徒讲学之风兴起(孔子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很多庶民子弟通过接受教育掌握了学术文化知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到战国时期,士的含义再度发生了转变,成为知识分子的代称。此时的“士”已与出身无关,可能来自,也可能起于微贱,其共同的身份标志仅仅是知识、智慧和才能。这些文士已经脱离了昔日分封制和等级制的束缚,能够自由流动。他们学习知识并不是简单地出于好奇,而是有很强的功利性目的,即为了治国安邦,从事政治实践,这也是与当时官僚制的确立过程相适应的。此类追求知识的功利、实用色彩,事实上成为以后2 000余年间中国古代士人的普遍特征。战国时期,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政治形势,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人才,这些人才大多数都来自士阶层。此时社会上的等级观念已经比较淡漠,很多出现了“布衣卿相”之局,国君礼贤下士,并不计较出身。于是士的社会地位同以前相比更加显赫,奔走出入于各国,成为各国官僚队伍的后备队。随着聚徒讲学风气的盛行,收有门徒的士人往往被尊称为“子”、“夫子”,而这两个称号过去是专用于卿大夫的。这些“子”、“夫子”周游各国时通常都是“率其群徒,辩其谈说”,声势比一般士人更盛。战国各国养士之风盛行。统治者对士人十分尊重,不仅从中任用官吏,还将一些人专门供养起来而不责以实务。这方面较著 名的例子是齐国的稷下学宫。除国君养士外,大臣亦多养士为食客。据称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魏国信陵君、楚国春申君和战国末年的秦国相国吕不韦所养食客都达3 000人以上,为主人出谋划策、奔走游说、经办各种事务。士阶层的活跃带来了学术文化的繁荣。社会上出现了众多的学说、学派,都提出自己对政治、社会乃至宇宙万物的一套看法,打算“以其学易天下”。它们彼此之间不仅口头论战,而且著书立说互相辩驳,同一学派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又分化出一些小的宗派。各国君主出于政治需要,对各家学派基本上能采取较为公允的态度,虽有时主要尊崇一家,但对其他各家也能容纳,并能鼓励和支持各家的学术论争。这样就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百家争鸣”本身是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产物,反过来对社会变革又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战国时期新阶层的出现及社会等级方面发生的变化,是中国古代历较为深刻的变化,标志着一个新型社会的形成。

春秋战国二(70––76、75––21年)

春秋战国时期赋税制度的变化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税收制度是随着奴隶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夏朝统治阶级依靠对奴隶劳动果实的占有和强迫臣服部落与平民纳“贡”来维持的生存和发展。商周时期,统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彻”的形式征收田赋。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 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增加。另外,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级统治者也不断让其奴隶开垦土地,并且隐匿不报,据为私有。另外,诸侯之间通过相互转让、互相劫掠等各种途径,把许多土地转化为私有。“私田”数量急剧扩张。同时,春秋时期,诸侯之间战争不断,军费支出大增,各诸侯国财政紧张,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公元94年,鲁宣公因势利导,适应土地私有制这一历史潮流,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实行“初税亩”。《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公元94年)秋七月,初税亩。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凭借政治权力对“私田”开始征税,规定不论“私田”、“公田”一律“履亩而税”。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开始纳税。“初税亩”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不再凭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凭借统治者的身份依靠政治权力按土地数量征税。可见,这种财政收入形式已具有政治强迫性、收取固定性、缴纳无偿性的税收“三性”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因此,“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初税亩”取得了预期效果,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92 年,鲁国又“作丘甲”,16井为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人的军赋负担。83 年鲁季康子“用田赋”,进一步增加赋税,按田亩缴纳赋税。48 年,楚国“掩书土田”,即把土田分为九等,较上等是“井衍沃”,然后按土地面积、质量“量入修赋”,增加了军赋收入。43 年,郑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革,把井田上的居民按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而税”。既而于38 年郑子产“作丘赋”,与鲁“作丘甲”意义相同。秦国改革较晚,直至战国的08 年才实行类似鲁“初税亩”的“初租禾”。比东方迟了一个多世纪。实行这些赋税改革,各国统治者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为了增加收入,但是在客观上促使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新型土地所有制的生长。

春秋战国一(70––76、75––21年)

西周的几种重要制度及特点

1、分封制: 周灭商前后,已开始将子弟分封于新征服地区,周公东征以后大规模分封,在当时称为“封建”,即分封土地,建立之意。分封的诸侯要对天子孙承担镇守疆土、屏藩王室、缴纳贡物、朝觐述职、发兵从征等义务,在自己可以将土地继续向下分封给子弟亲属,后者称为卿大夫。分封制加强了王室对疆域的控制,巩固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2、宗法制: 宗法制是古代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统辖管理的制度,从而成为统治者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重要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在商朝后期已经存在,到周朝变得更为典型和系统。天子的嫡长子继承王位,余子分封为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君位,余子分封为卿大夫,依此类推,直至较 低层。嫡长后裔称做这个家族、家族的“大宗”。嫡长以外各子及其子孙则为“小宗”。无论经过多少代,大宗始终是本宗族的重要,经过他将始祖的后裔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血缘团体。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实质上就是大宗或小宗依据自己的特殊身份,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管理。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亲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相结合,有效地起到了维系社会、政治秩序的作用。这也是周朝政治有别于后世的一个重要特点。

3.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其产生据说尚在西周之前。西周井田制的具体内是,将土地分授给公社农民,一夫(亦即一家)百亩,长百步,宽百步,称为一田。公社以百家为单位,每家耕种份地(私田)百亩,此外再种十亩公田,百家共耕千亩。《诗经·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即言公、私田之分。公田又有藉田之称,藉即借之义,言其借民力而种,实即农民为天子、承担的劳役地租。公田以千亩为单位,大于百亩之私田,故又称大田、甫田(甫、大同义)。当时生产力仍较低下,土地通常只耕种三年。史称第 一年耕种的田为菑田,第二年为新田,第三年为畬(yú)田。三年后地力基本耗尽,即抛荒,另辟土地,重新分配。

到西周后期,这种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由于农民耕种公田的劳动积极性较差,公田产量日渐下降,趋于荒芜,以至时人呼吁“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国语·周语上》云“宣王即位,不藉千亩”。说明宣王时由公社农民共耕公田的做法已开始废止,王室和对农民的剥削方式逐渐向征收实物税过渡。就范围而言,这一转变的过程可能比较长,约在春秋中后期大体完成。这一时期铁农具与牛耕的使用直接破坏着井田制。先进农具的使用提 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公社农民得以开辟更多“私田”,而不肯“尽力于公田”。春秋时各诸侯国“公田”荒芜现象十分普遍,农民对“私田”耕作有极大的兴趣,因为“私田”较初不交税,而且可以买卖、交换、抵押。诸侯、和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也屡屡发生,有些“公田”被变成“私田”,井田制普遍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对公社农民的剥削,仅用助耕公田的方式已远远不够了,因而许多诸侯国开始改革赋税制度。齐国经济较发达,土地制度也较早发生着变化。85 年管仲采取的“相地而衰征”法,无论公、私田按土地好坏一律征收贡税,打破了井田制中“公田”和“私田”的界限。45 年,晋国“作爰田”,接着“作州兵”。爰田即辕田,爰、辕都是交换的意思。具体规定:“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就废除了西周以来对私田定期分配的那种“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制度,而改为“自爰其处”。这样,土地的使用权固定了,土地私人占有变为了私人所有。接着“作州兵”,2500 家为一“州”,规定每州出兵若干,按“州”服兵役,州是远郊,即“野”的行政区划,过去“野人”不当兵,现在“野人”也服兵役,增加了兵源。 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也是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92 年,鲁国又“作丘甲”,16井为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人的军赋负担。83 年鲁季康子“用田赋”,进一步增加赋税,按田亩缴纳赋税。43 年,郑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革,把井田上的居民按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而税”。既而于38 年郑子产“作丘赋”,与鲁“作丘甲”意义相同。秦国改革较晚,直至战国的08 年才实行类似鲁“初税亩”的“初租禾”。比东方迟了一个多世纪。实行这些赋税改革,各国统治者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为了增加收入,但是在客观上促使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新型土地所有制的生长。概括地说,井田制的实质就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氏族公社末期,私有制虽已产生,但还不很发达,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在很长时间内仍保留很强的公有制特点,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同时个体生产能力低下,农村公社的聚落形态因而长期存在。公社成员不但共耕公田,在耕作私田时也要经常协作,产品亦互相调剂,仍带有很强的原始共产主义因素。这就是井田制存在的历史背景。随着生产力发展,个体家庭独立,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强,井田制的消亡也就成为历史的然。秦汉以下,许多政治家为解决贫富悬殊带来的社会矛盾,往往乞灵于“复井田”,不少王朝的土地制度也的确受到了井田制的若干影响。然而,真正的井田制较终仍只是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

4、国野制: 从分封制的角度年地,周朝管理在平面上可以分为一系列政治单元,包括王畿和各诸侯国。在每个单元中,又基本上都有国、野两类政治区域,它们之间是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职能。周初分封实际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被封者率本族人到达封地后,首先要建立一个名为“城”的军事据点,逐渐由点向面扩展,完成对封地的控制。这种城(包括近郊)在当时称为“国”,“国”以外的广大田土则称为“野”。国、野之分由此形成。诸侯又向下分封采邑给卿大夫,采邑分为都、鄙,其中心据点为都,都外田土为鄙,性质与国、野相同。国、野的居民分别称为国人、野人。前者是以周部族为主体的统治部族成员,其上层即,又称“君子”。他们世代垄断官职、爵禄,辅佐国君统治,是国人的重要。占国人大多数的下层成员属于平民(自由民),有自己的经济、职业(如务农、从事工商业),并对承担当兵作战的义务,他们作为国君同族成员,也都拥有干预政治的权力。遇有重大问题,国君按习惯要征询全体国人的意思。他们不仅能就重大问题发表政见,平时也可以较自由地批评掌权者,当集团利益受到侵害时还往往起而反抗,废逐乃至杀死国君,周厉王时的“国人暴动”即为典型例子。野人亦称庶人,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传统居民,包括殷商等诸多古老部族的后裔,还有迁徙到内地的周边民族成员、流亡人口等。他们是井田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负担劳役地租。

国、野区分在春秋时开始出现破坏的迹象,随着经济发展,传统上国、野截然分别为二的管理方式渐趋一体化。各国因战争需要,不断扩充军队,较终也打破了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限制,大量征召野人为兵。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皆指这一转变(州、丘均为野人所居之地)。这样促进了国、野差别的泯灭。到战国时,国、野的界限已完全打破,国人、野人合二为一,逐渐演变为新兴专制政权下的编户齐民。

5、礼乐制: 礼乐是周朝典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朝礼的范围很广,由社会习俗直至关系、军队征伐、典章制度等诸多方面,可谓包罗万象,典型体现了分封制下等级森严的等级制度。礼的实施与乐密不可分,各种礼都有为之服务的乐。乐在氏族社会本来都是用以表达情感的文化活动,与礼结合以后,乐的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等级性的内容明显增强。不同阶层的人所用乐舞在规模、人数等方面皆有严格规定,不得逾越。周公被当作古代加工、改造礼乐的重要代表人物,据称“制礼作乐”是他一生的重大业绩之一,也是他被后世尊为圣人的重要原因。春秋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等级的变动,周代的礼乐文化秩序逐渐瓦解,但经过孔子的再加工和标榜,其中很多具体内容在后世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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