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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

来源:襄阳优路教育时间:2020/4/23 13:34:17

  只要是朝着太阳升起的方向走,即便在噩梦醒来的时候,仍然看得见黎明的曙光。2020年安全工程师备考预习已经开始,优路教育今天整理了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各位考生学起来吧。
  《行政处罚法》行政法学上通常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
  (1)人身自由罚。即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处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资格罚。即以剥夺或限制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财产罚。即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
  (4)声誉罚。即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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