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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修改条款于2019年4月23日开始实施

来源:西宁优路教育时间:2019/4/26 17:31:51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号令发布,其中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改的决定,为了帮助各位二建考生及时了解二级建造师政策法规,优路二级建造师整理了该通知,供各位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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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二十九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9年4月23日
  节选:
  第十三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增加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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