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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税法规定

来源:广州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11/28 17:31:52

  疫情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税法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与第二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疫情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税法规定

  所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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