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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法与道德的区别

来源:咸阳中公考研学校时间:2024/3/24 15:16:47

理学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一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考研都会考察到,本文整理了“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法与道德的区别”相关复习资料,一起学习吧。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活动相关,由放心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尽管从进化理性主义上说,法在根本上也是长成的,是累积方式进化来的,非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当然法的确定性也是相对的。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当然道德的这种特征,也是一种优长,可使道德在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空间。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法在特定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法的一元化存在形态,也使它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与此相关的是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法的评价是以法的专门化、职业化为背景的,建立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之上,也建立在对法律概念、知识、职业伦理的共识之上,因而具有较基本的共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而道德评价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这是道德作为内省自律控制方式的理由,因此成为促进人类自身提升和进步的深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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