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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来源:淄博中公公务员培训学校时间:2024/3/27 17:46:08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文章来源: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8a81f3236dbf43a4016dc418894e0006&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3002000c&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a3240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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