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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来源:泰州优路教育时间:2020/4/30 9:58:21

  了解一级建造师真题考查趋势及考点频率,对提高考生备考效率有着很大的帮助。考生可以通过研究真题来帮助自己找到复习重点,今天,优路教育为大家梳理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真题考查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希望能助大家一臂之力。
  考点一:不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情形(2017年单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增加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二:中标和签订合同(2017年单选、2018年单选)
  1.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发出“预中标通知”)
  (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2.签订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其他协议
  (2)“黑白合同”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考点三:联合体投标(2017年单选)
  (1)可以不让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6)《条例》第37条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7)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四:评标规则(2017年单选)
  1.组成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不能主动澄清
  2)只能书面澄清,不能口头当面澄清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4)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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