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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考研中国古代史知识整理春秋战国

来源:北京文都考研花园桥教学中心时间:2022/6/21 16:22:15

2023历史学考研的同学们,为了帮助各位考研同学更有针对性的复习,北京文都考研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考研历史学知识点:中国古代史之春秋战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春秋战国

(70––76、75––21年)

一、名词解释

1、都江堰2、郑国渠3、初租禾4、初税亩5、《法经》6、上计

7、葵丘之会8、弭兵盟会9、徐州相王10、合纵连横11、长平之战12、九流十家

13、《左传》14、《甘石星经》15、胡服骑射16、马陵之战17、三家分晋

二、问答

1、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试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影响。

3、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体制有何发展变化?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

5、孟子、荀子思想的同异。



春秋战国

(70––76、75––21年)

战国时期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官僚体制或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

通过变法运动,战国时期各国的政治制度先后由宗法制转变为专制官僚制。居于行政位置上的不再是拥有封地的世袭领主,而是由君主任命、领取俸禄、可随时罢免的官吏。官僚制是中国古代王朝较主要的政权形成,其较初建立是在战国时期。

1、将、相分职:各国都在君主下面形成一套官僚机构。其中职位较 高的官吏为相,或称相邦、丞相、令尹等,综理行政事务,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又有将,是统帅军队的长官。协助君主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之官为御史。

此外还有大量负责具体职掌如民政、工程、开法、工商、山林川泽等方面事务的中央官吏,名目繁杂,各国不尽相同。

2、县制取代分封制:地方上普遍设立县一级行政组织,大凡有城的都邑基本都立为县,取代了物封邑。县设令、丞、尉等官,以下有乡、里、什、伍等管理单位,君主的政令可以通过县一直贯彻到较基层。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往往又设郡以统县,郡设守为长官,兼掌民地民政与军政。

3、任免与符玺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由君主任免。任命官吏时要授予玺印,作为权力的凭证,上、下来往的各类文书都须加盖玺印,官吏任满或因罪免职时将玺印收回。对统兵的将领发放虎符,分左、右两半,将领持右,君主持左,调动军队时,左右合符命令方才生效。君主通过玺、符制度将文武大权集中在自己手中。

4、官吏考核制度:君主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较主要的考核方法称为“上计”。“计”即“计书”,即统计簿册。官吏每年将自己主管范围内的各种预算数字,如垦田、赋税、户口、仓储数字等写成文券上报君主,到年终持实际数字前去报核,如成绩不佳,君主即可当场将其收玺免职。这种考核制度是当时各国提 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5、爵位、封君制度:战国各国仍有爵位和封君,但其制度已与春秋时有较大区别,爵级更细,上等爵位授予、官员,下等爵位授予平民,以奖励军功之用。政府有时也向普通百姓直接赏赐爵位,以达到移民、征兵、征粮的目的。有爵位者按等各自享受不同的特权待遇。与春秋不同,战国的爵位一般不能世袭。另外,各国亦有受封的封君有,这些封君虽各自拥有封地,但在封地内须遵循统一的法令。他们通常只享有衣食租税之权,不能直接治民,而且位只终身或传数世,很难长期世袭。在官僚制的基本政治形态下,一切社会身份都要受控制,这是对春秋时期世卿世禄制度的重大否定。


春秋战国

(70––76、75––21年)

战国时期新型社会等级关系的定型

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既体现在旧阶层的衰落了,也体现在新阶层的兴起,以及原有各个阶层相互之间的流动。

1、自耕小农的普遍化:由于井田制的瓦解,所分配的“份地”(私田)私有化,原来的“国人”和“庶人”所耕“份地”先后私有化,都成为耕种百亩的自耕小农。再加上各国先后推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于是自耕小农在战国时代就普遍地存在。自耕小农既是生产的主力,又是作战的主力。这种自耕小农是编入户籍的良民,不同于身分低下的商人、赘婿,有按法接受分给耕田的权利,除了缴纳法定赋税和定期眼役以及战时服兵役以外,生产和生活都是自主的,拥有住屋、家畜以及生产和生活上需的财物,《秦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无爵的庶民,可以接受君上的因功赏赐的低级爵位而成为有爵者。如果发生争夺财物和争夺军功的纠纷,可以经过诉讼而按法律解决,其所有财物和所得功勋,可以得到法律一定的保障。因此能够比较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够拥有积蓄的财物,有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繁荣,使得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长期留存。

2、地主的产生:新兴地主阶级有的是由分化而来,有的则是获得土地赏赐的军功地主,有的因经商而购置土地从而成为商人地主,还有一些是从平民乃至“鄙人”上升而成。他们在奴隶大量逃亡、井田制面临崩溃的时代,眼见奴隶制剥削已无利可图,便改变剥削方式,把土地划为小块,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耕种,从中收取地租。从此,封建地主与农民两个新兴的阶级便孕育成长起来,利用土地进行封建剥削,已成为当时主要的剥削方式。

3、佃农和雇农的出现:这时土地已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无置锥之地”的人便逐渐加多。这些无立锥之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到外地,成为“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宾萌”(即客民),有的就成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佃农。到战国末年,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附托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做佃农。这时农民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也有失去耕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或商店的伙计的。有所谓“市佣”、“庸保”,也有“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的人。

4、奴隶:除上述阶层外,当时还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春秋、战国间,官府奴隶的来源,一种是俘虏。到战国时代,各国官府有把战争中的俘虏作为奴隶的,但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已经不是俘虏。捕捉俘虏来作奴隶,已经不是当时战争的主要目标之一。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同时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这时秦国的“隶臣妾”是官奴婢性质。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奴隶。卫鞅在秦变法,公开宣布“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收孥”作为处罚的一种办法。当时官奴婢除了被用于手工业生产以外,还被用于农业生产。官奴婢除事手工业生产外,还被用于筑城、畜牧和官府的各种差役。由于这时占有和使用奴隶是合法的,一般地主和商人也就可以占有奴隶。当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赋税,生活困难,出卖或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到战国末年,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的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赘婿”的数量比前增加。后来秦始皇把“赘婿”和罪犯、商人一样作为谪发的对象,就是因为“赘婿”属于家奴性质的缘故。奴隶也有被用来从事小块田地的农业生产的,但使用少数家内奴隶从事农业生,并不是当时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力。大工商业者还常用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商业。

5、士阶层的兴起:士较初只是泛指部落中的成年男子。到西周和春秋,士被用来特指卿大夫以下的低级。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西周以来的教育体制逐步瓦解。过去由所垄断的学术文化流传到社会下层,民间聚徒讲学之风兴起(孔子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很多庶民子弟通过接受教育掌握了学术文化知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到战国时期,士的含义再度发生了转变,成为知识分子的代称。此时的“士”已与出身无关,可能来自,也可能起于微贱,其共同的身份标志仅仅是知识、智慧和才能。这些文士已经脱离了昔日分封制和等级制的束缚,能够自由流动。他们学习知识并不是简单地出于好奇,而是有很强的功利性目的,即为了治国安邦,从事政治实践,这也是与当时官僚制的确立过程相适应的。此类追求知识的功利、实用色彩,事实上成为以后2 000余年间中国古代士人的普遍特征。战国时期,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政治形势,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人才,这些人才大多数都来自士阶层。此时社会上的等级观念已经比较淡漠,很多出现了“布衣卿相”之局,国君礼贤下士,并不计较出身。于是士的社会地位同以前相比更加显赫,奔走出入于各国,成为各国官僚队伍的后备队。随着聚徒讲学风气的盛行,收有门徒的士人往往被尊称为“子”、“夫子”,而这两个称号过去是专用于卿大夫的。这些“子”、“夫子”周游各国时通常都是“率其群徒,辩其谈说”,声势比一般士人更盛。战国各国养士之风盛行。统治者对士人十分尊重,不仅从中任用官吏,还将一些人专门供养起来而不责以实务。这方面较著 名的例子是齐国的稷下学宫。除国君养士外,大臣亦多养士为食客。据称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魏国信陵君、楚国春申君和战国末年的秦国相国吕不韦所养食客都达3 000人以上,为主人出谋划策、奔走游说、经办各种事务。士阶层的活跃带来了学术文化的繁荣。社会上出现了众多的学说、学派,都提出自己对政治、社会乃至宇宙万物的一套看法,打算“以其学易天下”。它们彼此之间不仅口头论战,而且著书立说互相辩驳,同一学派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又分化出一些小的宗派。各国君主出于政治需要,对各家学派基本上能采取较为公允的态度,虽有时主要尊崇一家,但对其他各家也能容纳,并能鼓励和支持各家的学术论争。这样就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百家争鸣”本身是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产物,反过来对社会变革又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战国时期新阶层的出现及社会等级方面发生的变化,是中国古代历较为深刻的变化,标志着一个新型社会的形成。



春秋战国

(70––76、75––21年)

春秋战国时期赋税制度的变化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税收制度是随着奴隶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夏朝统治阶级依靠对奴隶劳动果实的占有和强迫臣服部落与平民纳“贡”来维持的生存和发展。商周时期,统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彻”的形式征收田赋。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 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增加。另外,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级统治者也不断让其奴隶开垦土地,并且隐匿不报,据为私有。另外,诸侯之间通过相互转让、互相劫掠等各种途径,把许多土地转化为私有。“私田”数量急剧扩张。同时,春秋时期,诸侯之间战争不断,军费支出大增,各诸侯国财政紧张,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公元94年,鲁宣公因势利导,适应土地私有制这一历史潮流,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实行“初税亩”。《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公元94年)秋七月,初税亩。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凭借政治权力对“私田”开始征税,规定不论“私田”、“公田”一律“履亩而税”。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开始纳税。“初税亩”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不再凭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凭借统治者的身份依靠政治权力按土地数量征税。可见,这种财政收入形式已具有政治强迫性、收取固定性、缴纳无偿性的税收“三性”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因此,“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初税亩”取得了预期效果,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92 年,鲁国又“作丘甲”,16井为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人的军赋负担。83 年鲁季康子“用田赋”,进一步增加赋税,按田亩缴纳赋税。48 年,楚国“掩书土田”,即把土田分为九等,较上等是“井衍沃”,然后按土地面积、质量“量入修赋”,增加了军赋收入。43 年,郑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革,把井田上的居民按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而税”。既而于38 年郑子产“作丘赋”,与鲁“作丘甲”意义相同。秦国改革较晚,直至战国的08 年才实行类似鲁“初税亩”的“初租禾”。比东方迟了一个多世纪。实行这些赋税改革,各国统治者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为了增加收入,但是在客观上促使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新型土地所有制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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