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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来源:盐城优路教育时间:2020/3/17 14:12:17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又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为了帮助各位考生及时了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正版本,优路教育已将相关通知内容整理如下: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有关专业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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