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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湛江会计教练网课培训机构时间:2021/12/31 11:03:44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楼房的功能各不相同,我们常见的有住宅、办公等。但无论楼房是什么类型,功能有多么与众不同,较后都免不了契税问题。在会计实操中,契税就是指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那么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呢?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税款。其计税信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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