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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新增考点注意

来源:苏州优路教育时间:2021/6/5 18:40:28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它们是教资《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的内容,这些新增内容,可能会作为新增考点考查,苏州优路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归纳。

  一、常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施行。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主要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修订案经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已经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未保法》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新增并完善了多项规定,吸纳了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新规定的理念与制度探索,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

  章:总则

  未成年,指未满十八周岁

  保护原则:尊重人格尊严;适应身心发展规律;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家庭保护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禁止未成年人结婚】【委托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学校义务】、【学校责任】、【人格保护】【人身安全】、【突发事件教育】、【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义务】、【专门教育】

  第四章:社会保护(重点)

  【社会良好风尚】 【公共场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活动场所】【公共场馆】【隐私保护】【保护】【禁止拐骗、虐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救助】【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第五章:司法保护

  【监护权】【教惩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未成年人的羁押】【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教育部门的法律责任】【信息传播者的法律责任】【产品生产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烟酒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隐私保护】【民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新增内容

  1.学校保护

  【校园欺凌学校不得隐瞒】

  第三十九条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不能占用假期集体补课】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2.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住酒店加强登记管理】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兑付奖金。烟、酒和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的标志。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有相关犯罪记录者禁用】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机关、人民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3.网络保护

  【未经允许手机不能带入课堂】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打赏】

  第七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不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4.司法保护

  【相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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