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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建工程法规考点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来源:宁波优路教育时间:2021/7/30 17:12:34

了解一级建造师真题考查趋势及考点频率,对提高考生备考效率有着很大的帮助。考生可以通过研究真题来帮助自己找到复习重点,宁波优路教育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真题考查考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希望能助大家一臂之力。


考点一:不动产登记设立。(2017年单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考点二:地役权。(2017年多选、2018年单选、2020年单选)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多选、2019年单选,2020年单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考点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2019年单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五:物权的保护。(2019年多选)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 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考点六:所有权(2020年多选)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专属于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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