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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

来源:惠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4/27 14:04:24

  银行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犯罪活动;(5)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5)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6)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7)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8)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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