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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有风险吗

来源: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4/29 15:08:53

  对于大部分会计来说建筑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行业,薪资高,但是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经营,经营是否有风险呢?跟着小编看看吧~

  【诉案警示】千万债务,都是“”惹的祸

  【诉案警示】(2019)皖民再142号《滁州市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建筑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却没想到招来千万债务,公司差点倒闭,法定代表人还身陷囹圄。

  因违法出借资质,安徽省滁州市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摊上一桩借贷纠纷官司,这事儿不仅导致公司差点倒闭,而且原法定代表人钟某还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由】2012年4月,想要投标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的一项工程的时*林、金*民、金*国三人商议,以时*林名义,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拿下该项目,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而项目中标后,金*民、金*国将股份转让给时*林,后退出合伙,但约定帮助时*林协调资金,资金按2.1%的月利率支付。

  2012年9月,时*林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项目承包人时*林施工。之后,时*林组建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金*民负责筹措资金。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时*林向金*民借款本金合计1135万元。

  2013年10月之前(此前借款合计850万元),时*林均按时支付利息,但之后,时*林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

  这个案子对于经营方式的企业很有借鉴意义,将司法诉讼的所有资源都用上了:一审,二审,重审,三次都是甲公司败诉并被判支付时*林对金*民的借款。

  【注】这一点属于“正常”的判定,基本上属于“没毛病”。

  2019年5月30日,安徽省向安徽省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围绕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展开。

  安徽省认为,时*林并非甲公司职工(注:这是非常关键关键的),其系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向金*民借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注:因为不是甲公司职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时*林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后补盖的项目部印章系其私刻,甲公司对其借款并不知情,不构成共同借款。金*民出借款项前明知时*林系经营,也明知借款人是时*林个人,在时*林不能偿还借款后要求时*林在借条上补盖项目部印章,意图将债务转嫁给甲公司,金*民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时*林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此期间,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凤阳县法院裁定金*民返还甲公司1075万余元及孳息。

  司法审查“”案三点建议

  “经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借款、赊购建筑材料、租赁设备等,一旦实际施工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第三人往往就想方设法让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安徽省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魏少敏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被判承担巨额债务而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着倒闭。

  魏少敏称,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行为,当然应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应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等方式解决,不能因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就判决其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中都会成立工程项目部,由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为此,从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的角度提出了如下三点建议:

  ①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这要从项目部负责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比如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方面进行判断。

  ②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这要从签订借款等相关合同时,第三人(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相信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能够代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经办人的行为能够代表项目部等来判断。如果有理由相信,则第三人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否则,第三人

  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等行为人的行为也自然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③要注意审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为共同行为主体。这要从交易行为发生时,是否有证据表明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部负责人是共同的合同主体来判断。“不过,在借用资质纠纷案件中,能够将建筑施工企业认定为共同主体的不多,更多的是认定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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