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400-6263-705

位置:长沙中公考研培训学校 > 学校动态 > 刑法学考研知识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学考研知识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来源:长沙中公考研培训学校时间:2023/7/31 10:59:31

  刑法的空间效力(法条的规定)
  1)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的刑法
  2)属人原则。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较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以追究
  《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功罪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针对我国或者公民的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较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刑法》第10条规定: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普遍管辖原则
领取试听课
每天限量名额,先到先得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www.peixun360.com/4163/news/646987/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长沙中公考研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 刑法学考研知识点: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全部内容。

温馨提示:提交留言后老师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热线电话:400-626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