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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认证销售方申请冲红

来源:汉川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1/21 15:21:09

一:专票认证销售方申请冲红

答:(一)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形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二)开具红字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相关知识问答:
二:专票认证期限360天是什么时候执行的

答:《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三:专票认证后不申报的账务处理

答: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进项不允许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不抵扣的进项税,记账时全部记入成本费用,纳税申报采集发票时选择为“不抵扣”

国税函[2009]617号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只认证不抵扣为自动放弃抵扣权利,只有全额入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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