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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来源:当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1/19 17:26:02

一:财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答: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进行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通过资产转让发生了所得,被收购方要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资产收购发生了资产损失,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进行资产收购,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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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

答:1、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该赠送行为 属于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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