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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特征

来源:郑州中公考研时间:2022/12/27 14:35:20

  2023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司法的特征
  法理学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一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考研都会考察到,本文整理“2023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司法的特征”相关内容,来学习一下吧,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法理学备考栏目。
  司法权的特征,应通过与行政权的比较加以理解。
  一、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三、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四、司法的稳定性。行政权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五、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六、司法的职业性。行政权的主体职业的非律性,司法权的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七、司法的性。行政效力是非性,司法权效力具有性。这意味着司法权是较终判断权,是较放心的判断权。这是司法权的典型特征。
  八、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双方展开抗辩。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求值体现。
  十、司法的公平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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