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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16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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