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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来源:南宁优就业IT培训学校时间:2020/7/22 16:53:44

  范围内,研究发展大数据技术、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正成为趋势。下面将从应用、治理和技术三个方面对当前大数据的现状与趋势进行梳理。

大数据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一是已有众多成功的大数据应用,但就其效果和深度而言,当前大数据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大数据分析预测未来、指导实践的深层次应用将成为发展重点。

  按照数据开发应用深入程度的不同,可将众多的大数据应用分为三个层次。层,描述性分析应用,是指从大数据中总结、抽取相关的信息和知识,帮助人们分析发生了什么,并呈现事物的发展历程。如美国的DOMO公司从其企业客户的各个信息系统中抽取、整合数据,再以统计图表等可视化形式,将数据蕴含的信息推送给不同岗位的业务人员和管理者,帮助其更好地了解企业现状,进而做出判断和决策。第二层,预测性分析应用,是指从大数据中分析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发展模式等,并据此对事物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如微软公司纽约研究院研究员David Rothschild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好莱坞证券交易所、社交媒体用户发布的帖子等大量公开数据,建立预测模型,对多届奥斯卡奖项的归属进行预测。2014和2015年,均准确预测了奥斯卡共24个奖项中的21个,准确率达87.5%。第三层,指导性分析应用,是指在前两个层次的基础上,分析不同决策将导致的后果,并对决策进行指导和优化。如无人驾驶汽车分析高精度地图数据和海量的激光雷达、摄像头等传感器的实时感知数据,对车辆不同驾驶行为的后果进行预判,并据此指导车辆的自动驾驶。

  当前,在大数据应用的实践中,描述性、预测性分析应用多,决策指导性等更深层次分析应用偏少。一般而言,人们做出决策的流程通常包括:认知现状、预测未来和选择策略这三个基本步骤。这些步骤也对应了上述大数据分析应用的三个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应用意味着人类和计算机在决策流程中不同的分工和协作。例如:层次的描述性分析中,计算机仅负责将与现状相关的信息和知识展现给人类,而对未来态势的判断及对优策略的选择仍然由人类完成。应用层次越深,计算机承担的任务越多、越复杂,效率提升也越大,价值也越大。然而,随着研究应用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前期在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大放异彩的深度神经网络尚存在基础理论不完善、模型不具可解释性、鲁棒性较差等问题。因此,虽然应用层次深的决策指导性应用,当前已在人机博弈等非关键性领域取得较好应用效果,但是,在自动驾驶、政府决策、军事指挥、医疗健康等应用价值更高,且与人类生命、财产、发展和安全紧密关联的领域,要真正获得有效应用,仍面临一系列待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挑战。在此之前,人们还不敢、也不能放手将更多的任务交由计算机大数据分析系统来完成。这也意味着,虽然已有很多成功的大数据应用案例,但还远未达到我们的预期,大数据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来,随着应用领域的拓展、技术的提升、数据共享开放机制的完善,以及产业生态的成熟,具有更大潜在价值的预测性和指导性应用将是发展的重点。

  二是大数据治理体系远未形成,特别是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与数据共享利用效率之间尚存在明显矛盾,成为制约大数据发展的重要短板,各界已经意识到构建大数据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相关的研究与实践将持续加强。

  随着大数据作为战略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制约大数据发展大的短板之一就是:数据治理体系远未形成,如数据资产地位的确立尚未达成共识,数据的确权、流通和管控面临多重挑战;数据壁垒广泛存在,阻碍了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法律法规发展滞后,导致大数据应用存在安全与隐私风险;等等。如此种种因素,制约了数据资源中所蕴含价值的挖掘与转化。

  其中,隐私、安全与共享利用之间的矛盾问题尤为凸显。一方面,数据共享开放的需求十分迫切。近年来人工智能应用取得的重要进展,主要源于对海量、高质量数据资源的分析和挖掘。而对于单一组织机构而言,往往靠自身的积累难以聚集足够的高质量数据。另外,大数据应用的威力,在很多情况下源于对多源数据的综合融合和深度分析,从而获得从不同角度观察、认知事物的全方位视图。而单个系统、组织的数据往往仅包含事物某个片面、局部的信息,因此,只有通过共享开放和数据跨域流通才能建立信息完整的数据集。

  然而,另一方面,数据的无序流通与共享,又可能导致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必须对其加以规范和限制。例如,鉴于互联网公司频发的、由于对个人数据的不正当使用而导致的隐私安全问题,欧盟制定了“严格的”数据安全管理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并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条例》生效后,Facebook和谷歌等互联网企业即被指控强迫用户同意共享个人数据而面临巨额罚款,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2020年1月1日,被称为美国“严厉、全面的个人隐私保护法案”——《加利福利亚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将正式生效。CCPA规定了新的消费者权利,旨在加强消费者隐私权和数据安全保护,涉及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访问、删除和共享,企业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消费者控制并拥有其个人信息,这是美国目前具典型意义的州隐私立法,提高了美国保护隐私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过去利用互联网平台中心化搜集用户数据,实现平台化的营销的这一典型互联网商业模式将面临重大挑战。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开展了较长时间的工作,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特别是2016年11月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保护的要求,并规定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的权利。2019年,中央网信办发布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收集、处理、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相信这些法律法规将在促进数据的合规使用、保障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从体系化、确保一致性、避免碎片化考虑,制订专门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这些法律法规也将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增加数据流通的成本、降低数据综合利用的效率。如何兼顾发展和安全,平衡效率和风险,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不因噎废食,不对大数据价值的挖掘利用造成过分的负面影响,是当前全世界在数据治理中面临的共同课题。

  近年来,围绕大数据治理这一主题及其相关问题,国际上已有不少成功的实践和研究探索工作,诸如在层面推出的促进数据共享开放、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公民隐私的相关政策和法规,针对企业机构的数据管理能力评估和改善,面向数据质量增加的方法与技术,促进数据互操作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然而,考察当前的研究和实践,仍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大数据治理概念的使用相对“狭义”,研究和实践大都以企业组织为对象,仅从个体组织的角度考虑大数据治理的相关问题,这与大数据跨界流动的迫切需求存在矛盾,限制了大数据价值的发挥。二是现有研究实践对大数据治理内涵的理解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研究者从流程设计、信息治理和数据管理应用等不同视角,给出了大数据治理的不同定义,共识的形成尚有待时日!三是大数据治理相关的研究实践多条线索并行,关联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足。诸如,层面的政策法规和法律制定等较少被纳入大数据治理的视角;数据作为一种资产的地位仍未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立,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应用;大数据管理已有不少可用技术与产品,但还缺乏完善的多层级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如何有机结合技术与标准,建立良好的大数据共享与开放环境仍需要进一步探索。缺少系统化设计,仅仅在已有的相关体系上进行扩展和延伸,可能会导致数据治理的“碎片化”和一致性缺失等等。

  当前,各界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大数据治理的重要意义,大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大数据发展重点,但仍处在发展的雏形阶段,推进大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将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需要持续努力的方向。

  三是数据规模高速增长,现有技术体系难以满足大数据应用的需求,大数据理论与技术远未成熟,未来信息技术体系将需要颠覆式创新和变革。

  近年来,数据规模呈几何级数高长。据国际信息技术咨询企业国际数据公司(IDC)的报告,2020年数据存储量将达到44ZB(1021),到2030年将达到2500ZB。当前,需要处理的数据量已经大大超过处理能力的上限,从而导致大量数据因无法或来不及处理,而处于未被利用、价值不明的状态,这些数据被称为“暗数据”。据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的研究报告估计,大多数企业仅对其所有数据的1%进行了分析应用。

  近年来,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处理、分析等相关的技术已有显著进展,但是大数据技术体系尚不完善,大数据基础理论的研究仍处于萌芽期。首先,大数据定义虽已达成初步共识,但许多本质问题仍存在争议,例如:数据驱动与规则驱动的对立统一、“关联”与“因果”的辩证关系、“全数据”的时空相对性、分析模型的可解释性与鲁棒性等;其次,针对特定数据集和特定问题域已有不少专用解决方案,是否有可能形成“通用”或“领域通用”的统一技术体系,仍有待未来的技术发展给出答案;其三,应用同步于理论和技术发展,数据分析的结论往往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这些结论的使用仍需保持谨慎态度。

  推演信息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较长时期内仍将保持渐进式发展态势,随技术发展带来的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将远远落后于按指数增长模式递增的数据体量,数据处理能力与数据资源规模之间的“剪刀差”将随时间持续扩大,大数据现象将长期存在。在此背景下,大数据现象倒逼技术变革,将使得信息技术体系进行一次重构,这也带来了颠覆式发展的机遇。例如,计算机体系结构以数据为中心的宏观走向和存算一体的微观走向,软件定义方法论的广泛采用,云边端融合的新型计算模式等;网络通信向宽带、移动、泛在发展,海量数据的传输和汇聚带来的网络的Pb/s级带宽需求,千亿级设备联网带来的Gb/s级高密度泛在移动接入需求;大数据的时空复杂度亟需在表示、组织、处理和分析等方面的基础性原理性突破,高性能、高时效、高吞吐等极端化需求呼唤基础器件的创新和变革;软硬件开源开放趋势导致产业发展生态的重构;等等。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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