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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来源:宁德优路教育时间:2020/6/8 16:18:12

  各位安全工程师备考考生们,别把所有的希望和约定都寄放在明天,过好每一个今天,明天才会更有价值。今天跟随宁德优路教育一起来学习2020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宁德优路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必须记住~(从业人员的权利共有五项,从业人员的义务共有四项~多选题)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五项: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必须明确四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不能被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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