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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单位预算管理,即第三章,分五条。
高等学校是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编制的总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编制的方法是:
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根据因素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部分,日常财务管理,即第四章-第十章,分二十条。
包括:
收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结余及其分配,高等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专用基金管理,各项基金的提取办法,有统一规定,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增加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对固定资产应结合学校的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负债管理,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增加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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