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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举借债务
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或地方)政府按预算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形式
发行债券,其中中央政府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为公债,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为地方公债;
其它长期借款。
分类
债券债务与借款债务;
债务与国外债务;
债务与地方债务。
管理要求
中央政府财政预算按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和国外债务。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法律或特别规定举借债务。
核算方法
按照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预算会计分别设置“借入款”科目,
分别核算各自预算举借债务,运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根据实际发生举借债务数额计量。
上下级财政之间临时性借垫款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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